肉牛育肥飼料_ 乳豬教槽料_ 仔豬保育料_哺乳母豬飼料-
1、飼料外包裝有哪些規定
2.維生素預混飼料產品標簽上應注明的內容
本標準所有技術內容均為強制性。
本標準按照GB/T1、1-中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飼料標簽”。
本標準與GB-《飼料標準》相比,主要技術內容差異如下:
——本次修訂擴大了標準的適用范圍(見第一章)。
——增加了飼料、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等術語的定義(見3、2-3、15);修訂了藥用飼料添加劑的定義(見 3、18);刪除“保質期”的術語和定義,用“凈含量”代替“凈重”(見3、17),并規定了凈含量的標示要求(見5、7)。
——增加了要求標簽中不應標明預防或治療動物疾病的內容(見4、4);
——增加了產品名稱應為通用名的要求,并規定了通用名表示和標簽要求(見5、2) ).
——規定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應滿足產品執行標準的要求(見)。
——將飼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分為兩部分:“飼料和飼料原料產品成分分析保值項目”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成分分析保值項目”;將飼料添加劑產品分為“礦物質產品”微量元素飼料添加劑、酶制劑飼料添加劑、微生物飼料添加劑、混合飼料添加劑和其他飼料添加劑”;修訂、補充和補充了飼料和飼料原料產品成分分析保值項目和飼料添加劑產品保值分析項目。改進;在《飼料原料目錄》中增加了飼料原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為強制性標注項目的要求;增加了液體飼料添加劑和液體添加劑預混飼料不需標注水分的要求;增加了企業標準的實施。飼料添加劑和進口飼料添加劑應標明衛生指標的規定(見表1、表2);
——修改、補充和改進了待標示成分的含量(見5、4)。
——增加了飼料添加劑、微量元素預混飼料和維生素預混飼料應標注推薦用量和注意事項的要求(見5、6)。
——規定進口產品中文標簽標注的生產日期應與原產地標簽標注的生產日期一致(見)。
——增加了保質期標示方式,要求進口產品中文標簽標示的保質期應與原產國標簽標示的保質期一致(見 5、9)。
——單獨列出儲存條件和方法(見5、10)。
——將“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改為“許可證文件號”(見5、11)。
——增加了動物源性飼料(見、委托產品(見、定制產品(見、進口產品(見和轉基因產品)(見。
——附錄A增加了酶制劑飼料添加劑和微生物飼料添加劑成分分析保證值的計量單位。
本標準由全國飼料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飼料工業協會、全國飼料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立文、沙玉生、蘇勝蘭、吳玉波、楊慶峰、李向明、閆建剛。
本標準所代替的歷次版本為:
——-、 -,-.
飼料標簽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原料標簽的基本原則、基本內容和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商品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原料。 (含進口產品),不包括可供飼養的原糧、藥用飼料添加劑和農民自備自用的飼料。
2.規范性參考文件
以下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所有注日期的參考文獻,只有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飼料工業術語
GB飼料衛生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為GB/T 中定義的適用于本文件。飼料標簽 feedlabel
以文字、符號、數字、圖形等方式描述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成分的所有附件或其他內容的描述。飼料原料feedmaterial
來源于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用于加工和制作飼料,但不是飼料添加劑。飼料飼料
是工業化加工、制成的供動物食用的產品,包括單一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濃縮補充劑。單一飼料
來源于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用于飼料產品生產的飼料。添加劑預混料 feedadditivepremix
主要由兩種(類)或兩種以上(類)營養性飼料添加劑組成,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包括復合預混料、微量元素預混料、維生素預混料喂養。復合預混飼料預混料
主要由礦物質微量元素、維生素和氨基酸等營養飼料添加劑中的任意兩種或兩種以上,以及其他飼料添加劑組成。 、載體和(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均勻混合配制 營養性飼料添加劑的含量能滿足動物特定生理階段的基本營養需要,配合飼料、濃縮補充劑或動物飲水中的添加量為不少于 0、1% 且不多于 10%。維生素預混料 飼料維生素預混料
兩種或多種維生素與載體和/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其中維生素含量應滿足動物特定生理階段對維生素的需求應用。濃縮補充劑或動物飲用水的濃度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微量元素預混料 飼料 tracemineralpremix
由兩種或多種礦物質微量元素與載體和(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勻混合物,其中礦物質微量元素的含量能滿足特定生理要求動物的階段。對微量元素要求,配合飼料、精料補充劑或動物飲水中的添加量不得低于0、1%,不得高于10%。精飼料
主要由一定比例的蛋白質、礦物質和飼料添加劑組成。
3、10
配方飼料;全飼料
根據養殖動物的營養需要,按一定比例配制多種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
3、11
Supplementary concentrate
為補充食草動物的營養,是由多種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飼料。
3、12
飼料添加劑feedadditive
在飼料加工、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
3、13
混合飼料添加劑feedadditiveblender
是將一種或多種飼料添加劑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飼料添加劑產品,但不是預混飼料添加劑。
3、14
許可證文件officialapprovaldocument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和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的統稱。
3、15
通用名稱
能反映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原料真實屬性,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產品名稱。
3、16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
產品在產品保質期內,通過規定的分析方法得到的并符合標準要求的成分值。
3、17
除去包裝容器和所有其他包裝材料后的含量。
3、18
醫用飼料添加劑medicalfeedadditive
獸藥摻入載體或稀釋劑中用于防治動物疾病的預混物。
4、基本原則
4、1 標注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4、2 標注內容應真實、科學、準確。
4、3 標注內容的表達方式應通俗易懂。不得使用虛假、夸大或誤導性陳述,不得使用欺騙性陳述誤導消費者。
4、4 不得標注具有防治動物疾病作用的內容。但是,如果在飼料中添加了藥用飼料添加劑,則可以說明所添加的藥用飼料添加劑的作用。
5、標示的基本內容
5、1 衛生要求
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原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要求。飼料和飼料原料應標明“本產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字樣,明確表明該產品符合國標規定。
5、2 產品名稱
產品名稱應為通用名稱。
飼料添加劑應標注“飼料添加劑”字樣,其總稱應與《飼料添加劑目錄》中的總稱一致。飼料原料應標注“飼料原料”字樣,其通用名稱應與《飼料原料目錄》中的原料名稱一致。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和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的通用名稱應當與農業部相關公告的名稱一致。
混合飼料添加劑的總稱表示為“混合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目錄》中規定的產品名稱或類別,如“混合飼料添加劑乙氧喹”、“混合飼料添加劑”添加劑抗氧化劑”。如果產品涉及多個品類,應一一標注;如果產品類別為“其他”,則應直接標注產品的通用名稱。
飼料的通用名稱(單一飼料除外)應以配合飼料、濃縮飼料、濃縮補充劑、復合預混料、微量元素預混料或維生素預混料中的一種表示,并注明飼喂對象。膨化、顆粒、粉末、塊狀、液體、浮力等物理狀態或加工方法可在通用名稱前(或后)標明。
標明通用名時,可標明產品名稱,但應放在通用名之后,字號不得大于通用名。
5、3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應符合產品執行標準的要求。
飼料及飼料原料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標示要求見表1、
表1飼料及飼料原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標示要求 產品類別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第1項
配合飼料
粗蛋白、粗纖維、粗灰分、鈣、磷、氯化鈉、水分、氨基酸鈉、水分、氨基酸濃縮物補充
粗蛋白、粗纖維、粗灰分、鈣、總磷、氯化鈉、水分、氨基酸復合預混飼料
微量元素、維生素和(或)氨基酸等活性成分、水分、微量元素預混飼料
微量元素、水分維生素預混料
維生素、水分飼料原料
《飼料原料目錄》規定的強制性標識項目
No. 1、2、3、4、5、6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中氨基酸、維生素和微量元素的具體種類應與產品執行的質量標準一致。
液體添加劑預混飼料不需要注明水分。
飼料添加劑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標示要求見表2、
表2飼料添加劑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標示要求產品類別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1
礦物微量元素飼料添加劑
有效成分、水分、顆粒(細度)度
如無顆粒(細度)要求,可從酶制劑飼料添加劑中省略
有效成分、水分微生物飼料添加劑
活性成分、水分混合飼料添加劑
活性成分、水分等飼料添加劑
活性成分和水分
對于執行企業標準的飼料添加劑產品和進口飼料添加劑產品,產品成分分析的保證值項目還應注明衛生指標。
液體飼料添加劑不需要聲明水分。
5、4 原料組成
配合飼料、濃縮飼料和濃縮補充劑應標明主要飼料原料的名稱和/或類別,飼料添加劑的名稱和/或類別;添加劑預混飼料和混合飼料添加劑應標明飼料添加劑、載體和(或)稀釋劑的名稱;飼料添加劑使用載體和(或)稀釋劑的,應當注明載體和(或)稀釋劑的名稱。
飼料原料的名稱和類別應與《飼料原料目錄》一致;飼料添加劑的名稱和類別應與《飼料添加劑目錄》一致。
如果在動物源性蛋白飼料、植物油和動物油中添加抗氧化劑,還應標明抗氧化劑的名稱。
5、5 產品標準號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應標明產品執行的產品標準號。
實行進口注冊管理的產品,應當標注進口產品審查檢驗報告的編號;不屬于進口登記管理的產品不得標注此項。
5、6 使用說明
復合飼料和精料補充劑應注明飼喂階段。濃縮飼料和復合預混飼料應注明添加比例或推薦配方及注意事項。飼料添加劑、微量元素預混飼料和維生素預混飼料應標注推薦用量和注意事項。
5、7 凈含量
包裝后的產品應標明產品包裝單位的凈含量;罐車運輸的產品應標明運輸單位的凈含量。
固體產品應按質量標示;液體產品、半固體或粘性產品可以按體積或質量進行標記。
以質量表示時,如果凈含量小于1kg,計量單位為克(g);凈含量超過1kg(含1kg)的,計量單位為公斤(kg)。以體積表示時,凈含量小于1L的,計量單位為毫升(mL或ml);若凈含量超過1L(含1L),計量單位為升(L或l)。
5、8 生產日期
應注明完整的年月日。
進口產品中文標簽上標注的生產日期應與原產國標簽上標注的生產日期一致。
5、9 保質期
以“保質期為____ 天(天)或____ 個月或____ 年”或“保質期為:_年_月_日”表示。
進口產品中文標簽上標注的保質期應與原產國標簽上標注的保質期一致。
5、10 貯存條件和方法
應標明貯存條件和貯存方法。
5、11行政許可文號
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應當標注行政許可文號。
5、12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
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注冊地址、生產地址和郵政編碼,并與國家有關規定相一致。行政許可文件。聯系信息;不實施行政許可管理的,應當注明與營業執照相符的生產者名稱、注冊地址、生產地址及其郵政編碼、聯系方式。
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除上述有關資料外,還應注明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進口產品應標明與進口產品注冊證一致的生產廠家名稱,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的銷售機構或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方式等。營業執照。
5、13 其他
動物源性飼料
動物源性飼料應標明來源動物的名稱。 浙江東立生物飼料有限公司,專注于肉牛育肥飼料、架子牛催肥預混料、乳豬教槽料、仔豬保育料、哺乳母豬飼料、蛋雞預混料的研發、生產與銷售,產品齊全,廠家供應。
除牛奶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飼料應標明“本品不得飼喂反芻動物”字樣。
添加藥用飼料添加劑的飼料產品
產品名稱下方應以醒目的字體標明“本產品中添加藥用飼料添加劑”字樣。
應注明添加的藥用飼料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應注明本品中藥用飼料添加劑的有效成分含量、停藥期及注意事項。
委托加工產品
除本章規定的基本內容外,還應注明委托企業的名稱、注冊地址和生產許可??證號。
定制產品
應標明“定制產品”字樣。
除本章規定的基本內容外,還應標注定制企業的名稱、地址和生產許可??證號。
定制產品不得標注產品批準文號。
進口產品
進口產品應標有中文原產國或地區名稱。
轉基因產品
轉基因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其他內容
您可以注明其他必要的內容,如:產品批號、有效期內的質量認證標志等。
6、基本要求
6、1 印刷材料應堅固耐用;文字、符號、數字和圖形清晰醒目,易于識別。
6、2 不得與包裝分離或遮蓋;無需打開包裝即可看到完整的標簽內容。
6、3 油罐車運輸產品的標簽與交貨單一起發送。
6、4 應使用標準漢字,可同時使用對應的漢語拼音和其他漢字。
6、5 應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的常用計量單位見附錄A。
6、6 一個標簽只能表示一種產品。 (資料性附錄)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常用計量單位
A.1飼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計量單位
粗蛋白、粗纖維、粗脂肪、粗灰分、總磷、鈣、氯化鈉、水和氨基酸的含量,以百分比(%)表示。
微量元素含量以每公斤(升)飼料中某種元素的質量表示。如:g/kg、mg/kg、μg/kg,或g/L、mg/L、μg/L。
藥用飼料添加劑和維生素的含量,以每公斤(升)飼料中藥物或維生素的質量表示,或以代表生物效力的國際單位(IU)表示。如:g/kg、mg/kg、μg/kg、IU/kg或g/L、mg/L、μg/L、IU、/L。
A.2 飼料添加劑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計量單位
酶制劑飼料添加劑的含量,以每公斤(升)產品的酶活性單位表示,或以每克酶含量( ml) 的產品活性單位表示。如:U/kg、U/L,或U/g、U/ml。
微生物飼料添加劑的含量以每公斤(升)產品的菌落數或微生物數,或每克(毫升)產品的菌落數或微生物數表示。如:CFU/kg、piece/kg、CFU/L、piece/L,或CFU/g、piece/g、CFU/mL、piece/mL。
1、飼料外包裝有哪些規定
2.維生素預混飼料產品標簽上應注明的內容
本標準所有技術內容均為強制性。
本標準按照GB/T1、1-中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飼料標簽”。
本標準與GB-《飼料標準》相比,主要技術內容差異如下:
——本次修訂擴大了標準的適用范圍(見第一章)。
——增加了飼料、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等術語的定義(見3、2-3、15);修訂了藥用飼料添加劑的定義(見 3、18);刪除“保質期”的術語和定義,用“凈含量”代替“凈重”(見3、17),并規定了凈含量的標示要求(見5、7)。
——增加了要求標簽中不應標明預防或治療動物疾病的內容(見4、4);
——增加了產品名稱應為通用名的要求,并規定了通用名表示和標簽要求(見5、2) ).
——規定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應滿足產品執行標準的要求(見)。
——將飼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分為兩部分:“飼料和飼料原料產品成分分析保值項目”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成分分析保值項目”;將飼料添加劑產品分為“礦物質產品”微量元素飼料添加劑、酶制劑飼料添加劑、微生物飼料添加劑、混合飼料添加劑和其他飼料添加劑”;修訂、補充和補充了飼料和飼料原料產品成分分析保值項目和飼料添加劑產品保值分析項目。改進;在《飼料原料目錄》中增加了飼料原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為強制性標注項目的要求;增加了液體飼料添加劑和液體添加劑預混飼料不需標注水分的要求;增加了企業標準的實施。飼料添加劑和進口飼料添加劑應標明衛生指標的規定(見表1、表2);
——修改、補充和改進了待標示成分的含量(見5、4)。
——增加了飼料添加劑、微量元素預混飼料和維生素預混飼料應標注推薦用量和注意事項的要求(見5、6)。
——規定進口產品中文標簽標注的生產日期應與原產地標簽標注的生產日期一致(見)。
——增加了保質期標示方式,要求進口產品中文標簽標示的保質期應與原產國標簽標示的保質期一致(見 5、9)。
——單獨列出儲存條件和方法(見5、10)。
——將“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改為“許可證文件號”(見5、11)。
——增加了動物源性飼料(見、委托產品(見、定制產品(見、進口產品(見和轉基因產品)(見。
——附錄A增加了酶制劑飼料添加劑和微生物飼料添加劑成分分析保證值的計量單位。
本標準由全國飼料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飼料工業協會、全國飼料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立文、沙玉生、蘇勝蘭、吳玉波、楊慶峰、李向明、閆建剛。
本標準所代替的歷次版本為:
——-、 -,-.
飼料標簽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原料標簽的基本原則、基本內容和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商品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原料。 (含進口產品),不包括可供飼養的原糧、藥用飼料添加劑和農民自備自用的飼料。
2.規范性參考文件
以下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所有注日期的參考文獻,只有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飼料工業術語
GB飼料衛生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為GB/T 中定義的適用于本文件。飼料標簽 feedlabel
以文字、符號、數字、圖形等方式描述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成分的所有附件或其他內容的描述。飼料原料feedmaterial
來源于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用于加工和制作飼料,但不是飼料添加劑。飼料飼料
是工業化加工、制成的供動物食用的產品,包括單一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濃縮補充劑。單一飼料
來源于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用于飼料產品生產的飼料。添加劑預混料 feedadditivepremix
主要由兩種(類)或兩種以上(類)營養性飼料添加劑組成,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包括復合預混料、微量元素預混料、維生素預混料喂養。復合預混飼料預混料
主要由礦物質微量元素、維生素和氨基酸等營養飼料添加劑中的任意兩種或兩種以上,以及其他飼料添加劑組成。 、載體和(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均勻混合配制 營養性飼料添加劑的含量能滿足動物特定生理階段的基本營養需要,配合飼料、濃縮補充劑或動物飲水中的添加量為不少于 0、1% 且不多于 10%。維生素預混料 飼料維生素預混料
兩種或多種維生素與載體和/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其中維生素含量應滿足動物特定生理階段對維生素的需求應用。濃縮補充劑或動物飲用水的濃度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微量元素預混料 飼料 tracemineralpremix
由兩種或多種礦物質微量元素與載體和(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勻混合物,其中礦物質微量元素的含量能滿足特定生理要求動物的階段。對微量元素要求,配合飼料、精料補充劑或動物飲水中的添加量不得低于0、1%,不得高于10%。精飼料
主要由一定比例的蛋白質、礦物質和飼料添加劑組成。
3、10
配方飼料;全飼料
根據養殖動物的營養需要,按一定比例配制多種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
3、11
Supplementary concentrate
為補充食草動物的營養,是由多種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飼料。
3、12
飼料添加劑feedadditive
在飼料加工、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
3、13
混合飼料添加劑feedadditiveblender
是將一種或多種飼料添加劑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飼料添加劑產品,但不是預混飼料添加劑。
3、14
許可證文件officialapprovaldocument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和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的統稱。
3、15
通用名稱
能反映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原料真實屬性,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產品名稱。
3、16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
產品在產品保質期內,通過規定的分析方法得到的并符合標準要求的成分值。
3、17
除去包裝容器和所有其他包裝材料后的含量。
3、18
醫用飼料添加劑medicalfeedadditive
獸藥摻入載體或稀釋劑中用于防治動物疾病的預混物。
4、基本原則
4、1 標注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4、2 標注內容應真實、科學、準確。
4、3 標注內容的表達方式應通俗易懂。不得使用虛假、夸大或誤導性陳述,不得使用欺騙性陳述誤導消費者。
4、4 不得標注具有防治動物疾病作用的內容。但是,如果在飼料中添加了藥用飼料添加劑,則可以說明所添加的藥用飼料添加劑的作用。
5、標示的基本內容
5、1 衛生要求
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原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要求。飼料和飼料原料應標明“本產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字樣,明確表明該產品符合國標規定。
5、2 產品名稱
產品名稱應為通用名稱。
飼料添加劑應標注“飼料添加劑”字樣,其總稱應與《飼料添加劑目錄》中的總稱一致。飼料原料應標注“飼料原料”字樣,其通用名稱應與《飼料原料目錄》中的原料名稱一致。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和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的通用名稱應當與農業部相關公告的名稱一致。
混合飼料添加劑的總稱表示為“混合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目錄》中規定的產品名稱或類別,如“混合飼料添加劑乙氧喹”、“混合飼料添加劑”添加劑抗氧化劑”。如果產品涉及多個品類,應一一標注;如果產品類別為“其他”,則應直接標注產品的通用名稱。
飼料的通用名稱(單一飼料除外)應以配合飼料、濃縮飼料、濃縮補充劑、復合預混料、微量元素預混料或維生素預混料中的一種表示,并注明飼喂對象。膨化、顆粒、粉末、塊狀、液體、浮力等物理狀態或加工方法可在通用名稱前(或后)標明。
標明通用名時,可標明產品名稱,但應放在通用名之后,字號不得大于通用名。
5、3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應符合產品執行標準的要求。
飼料及飼料原料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標示要求見表1、
表1飼料及飼料原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標示要求 產品類別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第1項
配合飼料
粗蛋白、粗纖維、粗灰分、鈣、磷、氯化鈉、水分、氨基酸鈉、水分、氨基酸濃縮物補充
粗蛋白、粗纖維、粗灰分、鈣、總磷、氯化鈉、水分、氨基酸復合預混飼料
微量元素、維生素和(或)氨基酸等活性成分、水分、微量元素預混飼料
微量元素、水分維生素預混料
維生素、水分飼料原料
《飼料原料目錄》規定的強制性標識項目
No. 1、2、3、4、5、6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中氨基酸、維生素和微量元素的具體種類應與產品執行的質量標準一致。
液體添加劑預混飼料不需要注明水分。
飼料添加劑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標示要求見表2、
表2飼料添加劑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標示要求產品類別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1
礦物微量元素飼料添加劑
有效成分、水分、顆粒(細度)度
如無顆粒(細度)要求,可從酶制劑飼料添加劑中省略
有效成分、水分微生物飼料添加劑
活性成分、水分混合飼料添加劑
活性成分、水分等飼料添加劑
活性成分和水分
對于執行企業標準的飼料添加劑產品和進口飼料添加劑產品,產品成分分析的保證值項目還應注明衛生指標。
液體飼料添加劑不需要聲明水分。
5、4 原料組成
配合飼料、濃縮飼料和濃縮補充劑應標明主要飼料原料的名稱和/或類別,飼料添加劑的名稱和/或類別;添加劑預混飼料和混合飼料添加劑應標明飼料添加劑、載體和(或)稀釋劑的名稱;飼料添加劑使用載體和(或)稀釋劑的,應當注明載體和(或)稀釋劑的名稱。
飼料原料的名稱和類別應與《飼料原料目錄》一致;飼料添加劑的名稱和類別應與《飼料添加劑目錄》一致。
如果在動物源性蛋白飼料、植物油和動物油中添加抗氧化劑,還應標明抗氧化劑的名稱。
5、5 產品標準號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應標明產品執行的產品標準號。
實行進口注冊管理的產品,應當標注進口產品審查檢驗報告的編號;不屬于進口登記管理的產品不得標注此項。
5、6 使用說明
復合飼料和精料補充劑應注明飼喂階段。濃縮飼料和復合預混飼料應注明添加比例或推薦配方及注意事項。飼料添加劑、微量元素預混飼料和維生素預混飼料應標注推薦用量和注意事項。
5、7 凈含量
包裝后的產品應標明產品包裝單位的凈含量;罐車運輸的產品應標明運輸單位的凈含量。
固體產品應按質量標示;液體產品、半固體或粘性產品可以按體積或質量進行標記。
以質量表示時,如果凈含量小于1kg,計量單位為克(g);凈含量超過1kg(含1kg)的,計量單位為公斤(kg)。以體積表示時,凈含量小于1L的,計量單位為毫升(mL或ml);若凈含量超過1L(含1L),計量單位為升(L或l)。
5、8 生產日期
應注明完整的年月日。
進口產品中文標簽上標注的生產日期應與原產國標簽上標注的生產日期一致。
5、9 保質期
以“保質期為____ 天(天)或____ 個月或____ 年”或“保質期為:_年_月_日”表示。
進口產品中文標簽上標注的保質期應與原產國標簽上標注的保質期一致。
5、10 貯存條件和方法
應標明貯存條件和貯存方法。
5、11行政許可文號
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應當標注行政許可文號。
5、12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
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注冊地址、生產地址和郵政編碼,并與國家有關規定相一致。行政許可文件。聯系信息;不實施行政許可管理的,應當注明與營業執照相符的生產者名稱、注冊地址、生產地址及其郵政編碼、聯系方式。
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除上述有關資料外,還應注明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進口產品應標明與進口產品注冊證一致的生產廠家名稱,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的銷售機構或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方式等。營業執照。
5、13 其他
動物源性飼料
動物源性飼料應標明來源動物的名稱。
除牛奶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飼料應標明“本品不得飼喂反芻動物”字樣。
添加藥用飼料添加劑的飼料產品
產品名稱下方應以醒目的字體標明“本產品中添加藥用飼料添加劑”字樣。
應注明添加的藥用飼料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應注明本品中藥用飼料添加劑的有效成分含量、停藥期及注意事項。
委托加工產品
除本章規定的基本內容外,還應注明委托企業的名稱、注冊地址和生產許可??證號。
定制產品
應標明“定制產品”字樣。
除本章規定的基本內容外,還應標注定制企業的名稱、地址和生產許可??證號。
定制產品不得標注產品批準文號。
進口產品
進口產品應標有中文原產國或地區名稱。
轉基因產品
轉基因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其他內容
您可以注明其他必要的內容,如:產品批號、有效期內的質量認證標志等。
6、基本要求
6、1 印刷材料應堅固耐用;文字、符號、數字和圖形清晰醒目,易于識別。
6、2 不得與包裝分離或遮蓋;無需打開包裝即可看到完整的標簽內容。
6、3 油罐車運輸產品的標簽與交貨單一起發送。
6、4 應使用標準漢字,可同時使用對應的漢語拼音和其他漢字。
6、5 應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的常用計量單位見附錄A。
6、6 一個標簽只能表示一種產品。 (資料性附錄)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常用計量單位
A.1飼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計量單位
粗蛋白、粗纖維、粗脂肪、粗灰分、總磷、鈣、氯化鈉、水和氨基酸的含量,以百分比(%)表示。
微量元素含量以每公斤(升)飼料中某種元素的質量表示。如:g/kg、mg/kg、μg/kg,或g/L、mg/L、μg/L。
藥用飼料添加劑和維生素的含量,以每公斤(升)飼料中藥物或維生素的質量表示,或以代表生物效力的國際單位(IU)表示。如:g/kg、mg/kg、μg/kg、IU/kg或g/L、mg/L、μg/L、IU、/L。
A.2 飼料添加劑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計量單位
酶制劑飼料添加劑的含量,以每公斤(升)產品的酶活性單位表示,或以每克酶含量( ml) 的產品活性單位表示。如:U/kg、U/L,或U/g、U/ml。
微生物飼料添加劑的含量以每公斤(升)產品的菌落數或微生物數,或每克(毫升)產品的菌落數或微生物數表示。如:CFU/kg、piece/kg、CFU/L、piece/L,或CFU/g、piece/g、CFU/mL、piece/mL。
浙江東立生物飼料有限公司,一家關注骨骼營養提升動物健康產能企業,始創于1985年,是中國核心預混料智造的先行者。公司擁有以博士、外籍專家等高層次人才為核心的研發團隊,且與浙江大學、浙江工業大學、中科院、禮來(德清)動物健康產業研究院等各大院校和科研機構建立了良好的戰略合作關系。公司專注于肉牛育肥飼料、架子牛催肥預混料、乳豬教槽料、仔豬保育料、哺乳母豬飼料、蛋雞預混料的研發、生產與銷售,產品齊全,廠家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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